保证合同必备5篇

时间:2023-06-20

保证合同。

大家都知道合同的基本格式是什么吗?如今,我们已经进入了新的时代,通过签订合同可以最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侵犯。栏目小编相信,这篇名为“保证合同”的文章一定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果您喜欢本文,非常欢迎您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哦!

保证合同(篇1)

按份共同保证合同范本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丁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乙方因甲方借款,丙方丁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按份共同保证担保,现各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以甲方实际出借2款项之日起算,乙方应另行出具收条)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三、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四、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利息按月结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月万分之八加收违约金。

五、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六、保证条款

丙方、丁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乙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丙方承担的保证份额为总债务的_______%;丁方承担的保证份额为总债务的________%。

七、逾期还款的处理:

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损失:

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___________‰)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________‰)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

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须对其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形式的通知、催告均采用书面形式向本合同各方预留的地址发送,如有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书面通知以发送之日起三日届满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订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证合同(篇2)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四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债权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保证合同(篇3)

民法案例

人事保证合同案件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和平支行)因与被告高延民发生担保合同纠纷,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及哈尔滨市终极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第一、第二审判决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8日裁定,将本案发回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重审。法院经庭审查明:1993年11月1日,原告和平支行与被告高延民之子高峰岩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高峰岩为该行的合同制干部.合同约定:被招收的合同制干部必须按照“合同制干部管理办法”和“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自己确定经济担保人。1993年12月,高延民在作为聘用合同附件的“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盖章,统一作为高峰岩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备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的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聘用后,被担保人高峰岩在合同期内将储户存款23万元取出后去向不明。经哈尔滨动力区反贪局立案侦查,高峰岩系重大犯罪嫌疑人,并携款潜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高延民在庭审中承认,加盖在“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的私人名章是自己的,因此,高延民为其子高峰岩作经济担保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之间的担保合同成立。“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对担保人责任的规定,是合法的、有效的。高延民在“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盖章,表示资源遵守该办法的规定。至于高延民现在否认其为高峰岩的经济担保人,因不能举证,故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高延民应当按照合同的预定,承担担保人的连带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于2001年1月9日判决:(1)被告高延民赔偿被告和平支行经济损失2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10日内付清;(2)被告高延民给付原告和平支行利息28043.90元,与上款同时付清。案件受理费5960元,保全费2300元,鉴定费用2300元,由被告高延民负担。

被告高延民不负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本案的“担保”不是一般合同的担保,不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况且犯罪嫌疑人高峰岩现在下落不明,他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的罪责也不清楚,“担保人”如何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地那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担保法》

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以上规定明确指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这些主合同约定的当然是民事关系。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作为聘用合同附件的“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6条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人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的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本案“担保合同”要求上诉人高延民“担保”的,是高峰岩在备上诉人和平支行工作期间的行为。而和平支行与高峰岩在此期间存在的是单位与职工的内部职务丛书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高峰岩在此期间实施的贪污、盗窃或者严重违纪等与职责有关的行为,不是应当由民法调整的民事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和平支行应当按照刑事法律或者行业纪律的规定去寻求解决。如果把这些应当由刑事法律或者行业纪律解决的问题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和平支行就会因自己受损的利益已经转嫁到担保

人身上,而怠于追究本单位职工的违法违纪责任,也无须再主动查找本单位存在的制度、纪律方面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的债权,而是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 民事诉讼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原审受理此案是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直接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的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9日裁定: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和平支行的起诉。

1、2审案件受理费11920元,保全费2300元,鉴定费2300元,由被上诉人和平支行承担。(()

保证合同(篇4)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云市长水乡山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白云市长水乡山河村。

对方当事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信,男,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白云市长水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美,女,1955年3月6日生,汉族,白云市长水乡山河村农民。

 基本事实

2005年9月,白云市长水乡兴旺砖瓦厂与山河村村委会协商,约定由山河村委会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并说明借款用途为“购买装载车”,2005年9月6日兴旺砖瓦厂作为借款人、山河村委会作为保证人与长水农信社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数额为人民币1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装载车;借款期限自2005年9月16日起至2006年9月15日止,利率为月息7.3125‰;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后两年,即自2006年9月16日至2008年9月15日。以上贷款经手人为长水农信社信贷员赵信;借款人为兴旺砖瓦厂,经手人是江君。

兴旺砖瓦厂是江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经营期限自2003年3月11日至2013年3月10日。江君与王美是夫妻关系。江君因病于2006年8月病故,长水农信社要求赵信作为此笔贷款经办人按中国银监会和信用社的内部管理规定承担责任。赵信为保住工作于

2006年9月17日向长水信用社支付了105871.90元。同日,长水农信社出具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赵信已经代为还清这笔借款,将债权转让给赵信,并书面告知了王美。赵信与2007年9月20日代江君向债务人追回欠款3万元。

2008年9月1日,赵信为索要其垫付剩余借款,以山河村委会、王美为被告起诉至白云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利息5971.9元,共计75971.9元。

 判决情况

2009年2月6日,白云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为:被告山河村委会作为担保人为兴旺砖瓦厂向长水农信社借款十万元提供担保,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赵信还清了砖瓦厂的借款,砖瓦厂与农信社的借款关系即自然终止,村委会也就不再为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农信社与兴旺砖瓦厂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不存在其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山河村委会承担担保还款责任的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美与江君系夫妻关系,在江君作为兴旺砖瓦厂业主经营期间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故江君的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原告赵信为江君偿还借款的数额为105971.9元,由于原告已代江君追回3万元,被告王美应偿还原告的数额为75971.90元。判决:

1、被告王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信75971.9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由被告王美承担。

赵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9年10月8日,白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认为:兴旺砖瓦厂与长水农信社、山河村委会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系有效合同。长水农信社已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履行了义务。因兴旺砖瓦厂、山河村委会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农信社的规定,作为该贷款的经手人赵信被迫为其垫付借款,长水农信社将该贷款的债权转让给了赵信,并通知了王美,根据法律规定,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赵信依法取得向兴旺砖瓦厂、山河村委会主张债权的权利。一审认为赵信还清了兴旺砖瓦厂的借款,兴旺砖瓦厂与长水农信社的借款关系即自然终止,山河村委会也就不再为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不当,应予纠正。赵信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上诉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判决:

1、变更白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赵信75971.90元及利息;

2、撤销白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3、白云市长水乡山河村村民委员会对本判决第一项和一审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申诉理由及反驳意见

山河村委会不服二审判决,向S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于2011年11月3日又向检察机关申诉,认为:

1、赵信为不适格的主体,从其提供的证据形式上看,与山河村委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对方主体为长水农信社,并非赵信;

2、主合同已变更,申诉人在本案中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3、债权转让未通知担保人,并且申诉人不久前才知道江君是借新贷还旧贷。

被申诉人赵信意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诉人王美无反驳意见。

 检察机关核查取得的证据

检察机关受理立案后,在审查期间进行了核查:

1、经调查,兴旺砖瓦厂于2004年9月1日向长水农信社借款10万元到期后,是用2005年9月6日的这笔贷款由长水农信社直接从兴旺砖瓦厂账户划转偿还了2004年9月1日的借款本金。

2、据赵信反应,以新贷还旧贷一事村委会是知情的,其实兴旺砖瓦厂以前就是村委会开办的,因村支书换了人,所以对以前的事都不认账了。村委会确实已进行了改选。而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对兴旺砖瓦厂之前的旧贷并不知情,兴旺砖瓦厂与其无关。

3、王美说这些贷款的事情都是他丈夫生前办的,她一个农村妇女啥都不知道。

保证合同(篇5)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经过调查分析,同意为乙方向铜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贷款方)以保证方式提供贷款担保;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

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方式:

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甲方按主合同约定代偿乙方在主合同中未履行完毕之所有债务。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向贷款方清偿了所有债务后,即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为乙方代偿的'所有债务,自代偿付款日起所有债务的利息(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该项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及甲方为乙方代偿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抗辩权。

因乙方是下岗失业人员,是国家政策扶持的对象,故甲方优惠在贷款期限内免收乙方担保费。

一、乙方未能按主合同要求归还债务,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甚至代偿的,从主合同到期之日起,甲方在银行利率的基础上加50%收取担保费。

二、乙方未能按主合同要求归还债务、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之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证金额1%的违约金。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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