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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通知

时间:2023-08-25

项目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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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通知(篇1)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二条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击破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场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4、资金配套: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1: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4、资金配套: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

(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通过项目建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

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平原地区200公顷(3000亩)以上。

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第八条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查。县(市、区)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

(二)初验。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其中,补助项目委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

项目管理通知(篇2)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专项

2006-2007课题招标指南

本招标工作坚持中医药科学研究“一平台、两靠拢、三加强”的发展思路,即充分利用四川省中医药科教集团科技平台,发挥我省中医药科教资源的整体优势,针对中医药研究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和我省中医药研究中的关键技术难题,进行联合攻关;研究思路要向临床靠拢,向产业化靠拢;要重点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临床疗效研究和新药开发研究。要以继承中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为基础,以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培养优秀中医药科研人才为重点,达到规范临床诊断与治疗方案,提高中医药治疗重大疾病、常见多发病临床疗效的目的,为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和产业化服务。

研究课题要体现和代表我省中医药研究行业水平,解决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同时要为培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等项目做好基础工作。本次招标面向全省卫生系统、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部分重点中药企业,鼓励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申报。

一、课题设置、经费资助原则

本次招标以专题招标项目为主,对自选课题将严格控制立项数量和资助经费。

(一)专题项目与资助额度

1、《四川省中医医院院内制剂库》和《中医药、民族医药单验方库》筛选研究(课题标志“两库筛选研究”)。最高总资助额度为20万元。

2、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常见多发病的临床诊疗方案与方法研究(课题标志“临床诊疗方案研究”)。其中多中心临床诊疗研究每项最高资助额度为6万元,单中心临床诊疗研究每项最高资助额度为3万元。

3、四川省道地和主流中药材品种质量标准研究(课题标志“中药质量标准研究”)。每项最高资助额度为6万元。

4、四川省贫困地区特色优势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课题标志“资源保护开发研究”)。每项最高资助额度为15万元。

5、创新中药新药及中药健康相关产品开发研究(课题标志“中药产品开发研究”)。其中创新中药新药研制须是六类以上(含六类)的中药,每项最高资经费为10万元(视新药类别而定)。中药健康产品每项最高资经费为5万元。

6、中医药基础研究(课题标志:中医药基础研究):每项最高资助额度为4万元。

7、提高专科专病能力建设研究(课题标志:专科专病能力建设):申请单位限已通过验收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须围绕建设内容所涉及的病种展开具有特色、疗效突出的诊疗方法研究。每项最高资助额度为3万元。

8、中医药自选课题研究(课题标志“自选课题研究”)。除以上 专题以外的其他研究项目,由申请者自定。每项最高资助额度为2万元。

(二)经费匹配

本次招标所资助的经费为引导性资金,除中医药基础研究专题外,研究单位须匹配课题研究经费。要求:

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常见多发病的临床诊疗方案与方法研究专题要求匹配经费不低于申请经费的50%;

四川省贫困地区中医药特色优势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专题要求研究单位与企业合作申报,匹配经费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创新中药新药及中药保健相关产品开发研究专题要求研究单位或合作企业能提供保证新药研发的充足的研究经费(有承诺书或合同书为据);

专科专病建设课题要求匹配经费不低于申请经费的100%; 中医药自选课题要求匹配经费不低于申请经费的200%。所有课题的资助经费均在2006/2007分两次拨付。

二、基本要求

(一)申请人

1、第一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鼓励中青年申报。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不得作为第一申请人。

2、凡已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我局在研课题并尚未完成结题者,此次不得作为课题第一申请人申请课题。

(二)申请单位与申请条件

1、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是具有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的实体机构,财务独立核算,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银行有单独帐户的单位。

2、以全省或地区合作形式联合申请课题,需明确课题牵头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课题合作单位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

3、凡涉及实验研究的课题,实验研究工作必须在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我局登记的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进行。需提供实验室分级登记证书复印件。

4、涉及实验动物的课题,必须有符合相应要求的医学实验动物环境及其条件并取得认证,需提供相应证明复印件。

5、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973”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等国家和省科研计划项目重复的课题不予立项。

6、鼓励多学科参与,联合申请,优势互补;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攻关。四川省中医药科教集团组织申请的项目或成员单位之间联合申请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立项。

(三)课题申报程序

1、申请人须认真详实填写《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申请书(合同书)》一式5份并与录制的软盘报送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经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主管市、州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局);省 级卫生单位、高等院校、企业、局直属单位的申请材料可直接报送我局科教处。

2、主管市、州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上报的所有课题按要求汇总后,统一报送我局科教处。

3、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凡未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经费超过专题最高资助额度以及申请者所在单位未按要求匹配研究经费的课题均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4、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课题,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审定、签章后,正式下达课题计划。

5、课题管理严格按照科技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每年12月底前各课题组须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告课题本执行情况,省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检查课题执行情况。课题结束后视课题完成情况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进行验收结题、成果鉴定。

三、专题技术要求

(一)《四川省中医医院院内制剂库》和《中医药、民族医药单验方库》筛选研究

对已建立的《四川省中医医院院内制剂库》和《中医药、民族医药单验方库》进行筛选研究,要求建立筛选评价体系和指标,筛选方法和工作流程,并从“两库”中筛选出临床疗效确切、具 有推广或开发前景的制剂或处方10个。

(二)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常见病的临床诊疗方案与方法(含上市药物、非上市药物、新诊疗设备、非药物疗法)研究

中医药临床研究要以提高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下同)防病治病能力为中心,达到制订与规范临床诊断与治疗方案,提高中医药治疗重大疾病、常见多发病临床疗效的目的。

(1)资助重点: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糖尿病、老年性痴呆和血管性痴呆、病毒性肝炎、支气管哮喘、肺心病、肺间质性病变、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难治性肾病、肾功能衰竭等疾病。

(2)临床诊疗方案与方法应是:①在现有临床疗效基础上,总结其辨证论治的规律,发挥中医药对疾病个体化整体治疗的优势,将各有特色的疗法综合集成,整合为一个完整、有机、动态的治疗方案或方法,鼓励多种疗法的协同治疗和个体化诊疗方案,可以使用上市药,也可使用非药物手段,如针灸、推拿或已取得批文的药械等;②方案中使用药物是非上市药者,只能以协定处方、中药免煎剂形式出现,以便临床观察。

(3)每项课题必须制定出关键环节的标准操作规程(SOP)和技术规范,如入选病例的标准操作规程(SOP),诊疗方案(方法)技术操作规范等。通过临床研究,提供安全有效的临床诊疗方案(方法)的规范文本和科学、客观的临床效应(包括安全性)再评价报告,以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水平。

(4)课题研究目标必须具体而明确。必须针对某病或某病的某 证或某病的某主要症状或某病的某主要指标(含功能状态指标)有确切临床效应(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方案(方法)开展临床研究。研究方案(方法)应注意设计合理、技术路线清晰并具有可操作性,采用的检测指标切合实际,能说明研究问题即可,切忌高新指标的堆积。对某某方治疗某某病的某项生理生化指标改善的验证性实验研究等课题将不予立项。

(5)诊疗方案(方法)的临床效应(疗效)初步确认应达到国内同类研究领先水平。对新建立的疗效评价方法必须经过同行专家评议确认后方可实施临床方案(方法)。

(6)课题临床研究要求参照GCP有关原则实施。临床诊疗方案研究要求采用多中心随机对照试验,有条件的应采用盲法试验。要有3家或3家以上的二甲以上医院参加。临床诊疗方法研究可以采用单中心随机对照试验。样本例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估算后确定(列明样本数估算过程)。申请书中应附CRF表、随机表、知情同意书,注明选定的数据统计方法。

(7)强调中医临床研究不同于中药新药的临床试验。(8)课题研究周期原则上两年左右,最长不超过叁年。(9)鼓励省级中医专科专病中心申报或参与此类课题。

(三)四川省道地和主流中药材品种质量标准研究

1、通过化学提取分离和主要药效筛选,找出能代表该中药材内在质量、并与其功能主治基本吻合的有效(毒)成分或指标性成分。

2、建立有效(毒)成分或指标性成分的定性、定量方法。

3、获得能收载入药典的有效成分或指标成分的对照品0.5-1克,并能长期提供。

4、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建立能被国内接受的、较确切反映中药材内在质量的量化评价指标。

5、本项目完成后,所研究制定的中药材质量标准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争取成为国家参照执行的药材标准,为川产道地、主流药材进入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6、课题研究周期为2年左右。

7、目前已有威灵仙、干姜、乌梅、枳实、土茯苓、川木香、决明子、通江木耳、僵蚕、川郁金、川芎、羌活、黄连、川射干等品种已分别列入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及我局计划项目。

(四)四川省贫困地区中医药特色优势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

针对我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中药(民族药)自然资源优势突出但未能很好开发的现状,以科技扶贫的方式,联合企业共同确定拟开发的品种并制定开发方案,使自然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有利于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申请书中应注明该优势资源的分布、蕴藏量、年产量及产品形式等。

(五)中药新药及中药健康相关产品开发研究

配合中药产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企业需求为重点,与企业联合,共同开展中药新药及中医药保健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创制安全性高、疗效确切、质优价廉、稳定可控、临床急需的中药新品种和中药健康相关产品,为中药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中药新药的研究 开发应以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研究批件为研究目标,中药健康产品的研究开发应以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生产批件为研究目标。

(六)中医药基础课题研究

1、中医基础理论研究:要求首先建立假说,通过新理论、新学说、新观点指导临床医疗和生产实践,推动中医药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其中关键是方法学的突破,要同时运用传统和现代的方法,两者不可偏废。重点资助:

——证侯研究:采用文献整理和临床流行病学调查等方法,对证侯核心特征进行规范化研究;

——四诊客观化、智能技术的研究; ——经络的理论实质和针灸作用原理研究。

——中医药学实验动物模型研究。重点建立“证”或“病证结合”的动物模型。

——功能性检测在中医诊断中的应用研究

2、中药的基础研究和研究方法学的创新:中药药性理论、配伍理论、中药新剂型、药理研究技术、质检、质控技术、安全评价、中药废渣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的科研基础性工作。

(七)专科专病能力建设研究

对本单位专科专病建设病种开展整理、总结和临床验证研究,以达到证明临床确实有疗效和临床具有优势;规范临床诊断与治疗方案,提高中医药治疗专科疾病的临床疗效为目的。防治方案应该具体,在一个疾病的全过程中何时使用中医药或中西医结合干预措施,干预的具体方法,通过研究应整理出规范的文字或影像文件,便于推广。

临床验证的指标应该具体、清楚、明确界定。临床研究指标必须客观、公认,疗效评价体系应该公认,客观反映药物安全性和疗效。证候评价必须量化,至少主要症状或体征应该制定评分标准,尽量使用客观化标准。

项目管理通知(篇3)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西政发〔2006〕15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第2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使节水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保障全区社会经济、科技事业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市管计划用水单位外的所有社会单位、团体、居民社区及个人。

第三条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北京市水务局的领导。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和基层单位多、用水特点突出的行业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管户数量,设置专、兼职节水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领导,负责开展所在地区和系统的节水工作。

第五条我区节水工作实行区、街道办事处和行业或单位两级管理。并通过用水单位和居民社区进行节水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区节水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通过目标管理的形式,考核街道办事处和系统的节水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各系统按时完成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接受工作目标的考核。

第七条各级节水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胜任本-2-

职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的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每年的10月1日至下一年的9月30日为1个考核周期。

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对单位用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累计实用量超出同期计划量的用水单位提出预警提示,对同期超计划严重的用水单位发出红色预警。

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第九条按《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2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标准收取。

用水量较大单位的用水可能超出用水指标时,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给予预警提示。在考核中,严格执行逐级申报审批制度。接受上级机关的督查和社会监督。计划管理考核数据,统一采用计算机管理。

第十条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再生水输配水管

线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一条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及合理用水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节水设施方案征求同级节水管理部门的意见;节水设施竣工后应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

第十三条各用水单位应当实现用水器具节水型化,淘汰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水器具和设备,重大改造项目及节水措施可申报科技立项,编入全区规划。

第十四条洗车企业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已接通再生水的洗车企业,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五条区、街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用水管理,并加大对洗车、洗浴业等特殊用水行业的管理力度。

第十六条节水执法检查由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组织实施。

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对辖区内违反节约用水管理有关规定的区管用水单位和个人予以浪费用水处罚。

第十七条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较大规模的节水活动,并建立节水信息网络,及时报道节水工作的热点,表扬和鼓励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在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节水技术推广使用、创建节水型单位和社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浪费用水进行曝光,强化社会单位和每个公民的节水意识。

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各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用多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水宣传。

第十八条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和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要求,对辖区的区管计划用水单位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所征收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全部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各街道、各行业或单位按要求完成节水任务目标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催缴超计划用水加价任务的街道和系统拨付其节水活动经费。节水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节水活动费;

(二)宣传费;

(三)技术措施补助费。

各街道、各行业或单位主管节水部门应将节水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和街道(系统)负责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每年向区财政局编报资金使用预算,经批准后执行。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将超计划加价收费情况和办公经费支出情况按市、区有关部门要求定期分别

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区市政管委。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组织督导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月17日西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00〕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水利节水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

处、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9月18日印发-6-

项目管理通知(篇4)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

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 1 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煤矿施工等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等有关规定。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省级有关部门在规定权限内作出的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须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对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不得预留富余能力,严禁批小建大。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煤矿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对于批小建大的项目,新增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发放有关证照。上述违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违规核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露天矿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四、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地质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

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开采煤岩层范围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内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可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性危险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要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等技术咨询机构,或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要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五、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随意肢解工程。项目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 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理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六、科学编制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调整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告,经原核准部门同意后,重新履行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程序。

七、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 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八、切实强化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统一指挥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配齐瓦斯抽采和各类探放水等设备,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及时撤人,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设计单位要派施工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九、建立健全煤矿建设项目应急管理机制

煤矿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 5 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十、全面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核准程序,项目初步设计是否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审查。对未经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越权核准、批小建大的煤矿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按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施工进度、施工管理、应急管理等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是否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未进行整改和整改不彻底的,必须停止施工,直到整改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有关煤矿建设项目检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

项目管理通知(篇5)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四季度。

申报项目原则上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150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7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900~6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他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项目具有代表性。

2.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政策配套、管理机制与手段、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工作比较突出。

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他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通过项目建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

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以上,平原地区200公顷(3000亩)以上。

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

(二)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三)投资额度:依据当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但项目投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标准。

(四)项目评估论证:重点项目与示范项目应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补助项目可不予评估论证。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

(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每年对续建项目进行核定。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核定续建项目所需材料,上报材料时间为每年7月。核定续建项目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

(二)续建年度计划任务;

(三)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查和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其中,对建设规模超过600公顷(9000亩,含9000亩)的重点项目组织进行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备选库);并通知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逐级上报。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将审核同意的项目排列优先顺序,报国土资源部。每年上报时间不迟于5月底。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对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符合部有关规定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项目入库(初审库)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等,组织编制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并通过部专题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确定。

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是在各省(区、市)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从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中筛选。

对于续建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保质完成上一年度项目计划任务与预算,且上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原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与期限,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将国家年度项目预算报送财政部,经同意后,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

下达执行的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预算库)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准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项目实施。

批准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和申报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执行,并将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

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年末或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事理项目验收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年度验收或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的结算或决算工作。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查。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县(市、区)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完成后,向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查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在本省(区、市)范围内,所有项目初验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其中,补助项目委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

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完成情况予以总结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在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后确认年度项目任务完成的,作为该项目下一年度续建的依据;确认项目规划设计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颁发项目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资格。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形成的新增耕地不得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通知(篇6)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西政办发〔2010〕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知识产权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西政发〔2009〕19号),设立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区科委),挂北京市西城区知识产权局(简称区知识产权局)牌子。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是负责本区科技发展和知识产权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的规章和政策,起草促进本区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本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三)负责本区可持续发展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本区可持续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区科普工作,组织编制本区科普工作规划,组织区内大型科普活动。

(五)负责本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部门间的协调,推动本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六)负责西城区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创业资金等科技经费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科技类项目管理工作,编制项目指南和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本区科技成果奖励工作。

(九)负责科技人才服务及科技类社团、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类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承担上级机关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监察科)。

负责机关政务(党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承担信息、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建议、议案、提案、保密、接待联络、电子政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本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

(二)综合计划科。

研究本地区科技发展,起草促进本区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草案,推进本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建设;研究提出本区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组织拟订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承担对接市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重大科技需求调研;承担科技北京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综合性

文稿起草和地方志、年鉴编纂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

(三)社会发展科。

负责本区可持续发展的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推动本区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组织本区可持续发展调研、宣传和交流。负责本区科普工作,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贯彻情况;组织区内大型科普活动;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完成科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科普统计。

行政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

(四)知识产权办公室。

负责本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系和协调本地区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动建立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创新体系;负责本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专利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工作;协助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初审、审查、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本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和西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登记处的工作。

行政编制2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

(五)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科。

负责区中小企业创业资金的管理,编制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域内科技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市科委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进行辅导;负责本区科技成果奖励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负责科技保密工作,承-4-

担科技保密项目的初审、涉外技术合作项目的保密审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负责科技统计工作及科技档案的管理;负责科技人才的推荐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科技人才服务及科技类社团、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类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1正。

三、人员编制

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5正。

四、其他事项

(一)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北京市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单位: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知

识产权局)

地址:西城区月坛北街甲一号

邮政编码:100037

电话:6801417

1-5-

主题词:机构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处、室,区政协办公室,西城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2月4日印发-6-

项目管理通知(篇7)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科发〔20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组织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纳入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试点范围的函》(财教函〔2013〕47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3年7月4日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的要求,为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科研专项(下称“专项”)的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国家规划纲要》)、《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下称《测绘规划纲要》)和《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紧密围绕“构建智慧中国、监测地理国情、壮大地信产业、建设测绘强国”的总体战略,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 专项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应用。专项主要针对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系统性、结构性科技需求,围绕行业特点和科技创新的急需遴选项目,明确研究方向和技术支撑点,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有效衔接。专项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

(二)顶层设计,系统工程。要做好专项项目的顶层设计,遵循产、学、研、用一体化原则,持续支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资源的统筹管理、有效整合和广泛共享。

(三)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专项管理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注重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专项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化管理,建立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建议、评审、立项、实施和监督、验收、成果推广与后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执行《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测财发〔2013〕22号)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下称“测绘地信局”)是专项的行业主管部门,在专项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二)制定专项项目管理相关办法;

(三)负责管理咨询委员会(下称“咨询委”)、监督评估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四)审定项目建议,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五)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

(六)下达项目批复;

(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开展协作攻关;

(八)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处理出现的重大业务问题;

(九)组织项目业务验收,开展成果管理和推广工作;

(十)负责项目绩效考评和后评估。

第七条 咨询委由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测绘地信局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人员应占40%以上。咨询委主任由测绘地信局领导担任。咨询委成员名单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和科技发展规划,对专项的项目设置提出咨询建议;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提出咨询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八条 监督评估专家组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主要职责是参与项目论证、评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九条 咨询委和监督评估专家组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书;

(二)实施项目任务,组织协作单位开展相关科技活动;

(三)接受并配合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考评工作;

(四)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和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五)宣传推广项目成果;

(六)接受并配合对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三章 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的急需,开展备选项目征集工作,并组织行业内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遴选,遴选结果提请咨询委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确定项目建议,根据财政部、科技部要求完成报送。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参见附件1)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及测绘地理信息专项等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第十三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对项目进行调整并列入项目库,选定专项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四条 由测绘地信局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和咨询委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如下:

(一)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二)具有项目实施必须的科研设施条件,优先支持国家和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依托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优势,拥有相关领域国内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稳定的学术团队;

(四)具有丰富的项目组织管理经验,优先支持承担过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院士不超过70岁,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承担单位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诚信记录良好,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测绘地信局领军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人才、创新人才团队以及年龄在40岁以下的青年科技骨干;

(二)专项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项,最多可另参加1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目标;

(二)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八条 测绘地信局建立专家库,完善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合作;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九条 测绘地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按程序将其中未涉密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测绘地信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下达项目批复,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信局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保密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测绘地信局下达的项目批复及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接受咨询委评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按要求向测绘地信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负责人变更、项目计划调整的审批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书面报告测绘地信局,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需求、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负责人调动、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变更,项目研发技术骨干发生调动、变更等,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测绘地信局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信局建立信用管理和问责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和监督专家等在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加国家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一经查出,立即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承担或参与专项的资格,停止其所在单位申报专项项目资格1年,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信用不良的评审或监督专家,一经查出,立即解聘并进行公示,停止其担任专项专家资格5年。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项目进展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示,项目成果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根据项目评议和绩效考评相关结果,测绘地信局可酌情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核减经费额度、终止部分任务、终止项目等措施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及完成后,测绘地信局负责组织专家开展项目业务验收。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公开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项目进展及项目成果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测绘地信局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因故不能按规定执行期完成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未获批准的项目仍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在规定的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既未提出验收申请又未申请延期验收的,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务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业务验收申请表、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自评估报告、项目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成果应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归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测绘地信局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3年内申请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项目成果推广与后评估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半年内按要求编报成果推广材料,并将项目成果录入成果数据库,由测绘地信局发布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推荐与共享平台,以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与推广。

第四十条 测绘地信局负责跟踪项目成果使用与升级研发情况。探索建立项目后评估机制。在项目验收一年或更长时间后,由测绘地信局组织对成果应用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对于在成果转化、转让中成效突出的单位,测绘地信局在后续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支持,或经成果认定后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八章 项目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项项目取得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项目形成的专利权归属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论文及专著须标注“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或约定的方式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专项鼓励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合作研究的项目,在项目启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测绘地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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