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买卖合同六篇

时间:2023-10-22

买卖合同。

随着人们对维护自己权益的认知不断提高,合同对我们来说非常关键,我们离不开它。签订合同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但如何制定合同以达到法律效益呢?我们精心挑选了这篇“个人买卖合同”,希望能帮助读者,但请注意,本文仅供参考,欢迎各位读者阅读!

个人买卖合同 篇1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

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

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

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解释一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花钱买东西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关系日趋活跃,买卖纠纷也时常发生,最为常见的就是因买受人延迟或者拒绝付款发生的纠纷。那

么,出卖人在争取自身权益时,除了依法可以请求价款外,如何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于此同时,《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综合以上可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可分两种情况: 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那么逾期罚息利率如何计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之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货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首先将取决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讨论采取何种标准。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这里要明确的是,实际损失应当是可预见的损失,即在合同订立当时是可以预见的损失。

1、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 2、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在实践中,也有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较强的出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求确定较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如日千分之一、较高的固定数值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遇到这类约定数额的,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

有些法院认为,出卖方因买受人逾期付款所受损失,大致就是所拖欠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水平上浮百分之三十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民二终字第69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也有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借贷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民间借贷利率以银行同类贷款四倍为限,故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的四倍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浙湖商终字第143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96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3、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当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的,在此种情况下,即按实际利息损失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篇三:逾期付款利息应怎样计算

逾期付款利息应怎样计算

在合同违约中,逾期付款是最为常见的。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对逾期付款有约定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赔偿损失的具体方法,则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经违约人要求裁判机关可以依法酌减。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明确约定的,违约人依法仍应承担法定孳息。

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如何确定逾期付款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以求明晰条理。

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损失:

其一: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是达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结果。付款义务人于约定付款时间负有支付义务,如按时付款,权利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但因付款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其无法存款取得利息。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存款利率计算。

司法实践中:常有以此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却未出现。

其二:如付款义务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将致权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款项,造成资金缺口,权利人通常通过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以上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均不足实现填补资金缺口损害之功能,因为与商业银行贷款办理谈判、审核、担保均需费用支出。

如以填补资金缺口支出为赔偿损失范围,此证明责任无疑应由权利人负担,但实际上损失颇难证明,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

(二)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违约金(包括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规定:“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20xx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

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综上: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银行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迟延给付适用前者;商品房买卖价款迟延给付等适用后者。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间的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其他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作了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个人买卖合同 篇2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名称、品种、规格和价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1.该单价为包含材料费、运费、装卸费、利润、税金及其它费用的到工地价格。(根据实际情况约

定具体内容)

2.以上表中的数量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以需方验收合格后专人签单认可的数量为准。

二.产品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根据实际情况保留其中一项即可)

1.按照__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三.交货方式:

交货时间: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__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

四.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五条验收:

1.验收时间:_________。

2.验收方式:___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甲方有权拒收该部分的货物,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货款支付:

1.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运杂费如由甲方负担,第一条款中价格约定内

容相应修改)

2.预付货款:_______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因货物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供方对所供钢材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并不因合同到期失效而免除质量保证责任。供方对产品所负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4.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_____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6.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货物错发交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8.其它:_________。

第七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向甲方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管辖机构由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合同实际情况决定)第八条附加条款:_________。第九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买方:(公章)卖方:(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个人买卖合同 篇3

(一) 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到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二) 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

(三) 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

法律规定

《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请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其合同,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已在法律上确认不是生效条件,仅是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合同指向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的效力。本质上说,这涉及到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二元划分的理论,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债权行为)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物权行为)手续。因合同一方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

个人买卖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zHidEzHUAN.Cc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旧机动车现状及交易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旧机动车基本情况

车主名称: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养路费缴付有效期从________至_______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________;行驶公里数:________;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其他状况:

第二条 车辆交易约定事项

1、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甲乙双方确认的交易车辆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不含税费)。付款方式: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 地点)同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无误后,于 年 月 日以(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车款的____%,计________元;待交易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且车辆及其证件交付完毕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交易车辆的所有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

2、甲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之日起____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证件,并协助乙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相关证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机动车辆保险单、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其它证件________,证件总计____件。

3、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可以上路或交易的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该车所产生的所有税金、规费和路面风险、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后,该车所产生的所有税金、规费和路面风险、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5、甲方收取车款后,应出具收款凭证。

6、乙方应持有效证件与甲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7、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本合同所交易的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甲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付车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车款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证件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________主持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备案机关、相关市场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合同备案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个人买卖合同 篇5

[摘 要]文章介绍了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相关内容,简要分析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原则。

[关键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起因;特点;法律效力认定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因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认为,农村房屋建造的基础是宅基地,宅基地系集体土地,其转让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有的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本文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进行简要分析。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

集体土地上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而在农村,农民外出打工的数量是日益增多,新生代农民的就业意识的转变,农民迁往城镇的日益增多,农村卖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近年来,卖房多年的村民,因为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房屋买卖价格,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有的主张要求与买受人共享拆迁利益,有的主张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为此纠纷不断,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隐患之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允许转让,对此问题司法实践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转让。另一种意见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村房屋就可以转让。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而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对其房屋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可以转让的。正是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再加上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房屋转让价格,出卖人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从而引发此类纠纷频发不断。司法实践中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主要特点有: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4.从起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5.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的主体不同而认定合同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条款

篇五: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鉴于: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4、本合同项下房屋现属于集体土地,暂时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以后集体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时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时,如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的购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 。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仟元整给甲方;

第五条 特别约定

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 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见证人:

日期:

个人买卖合同 篇6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经济繁荣市场,互通有无,甲方向乙方订购一批苹果,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共同信守。

一、甲方卖给乙方的苹果品种为红富士,规格为七零大;红度为整个苹果的2/3,苹果要无斑、无伤、无虫眼,且每个苹果都要有苹果把,以防止腐化,变质。

二、乙方向甲方购买红富士苹果30箱,每箱60个。由甲方全部包装成箱,箱内苹果摆放无缝隙,且要有包装套。

三、每箱苹果乙方付给甲方50元钱,共计1500元(合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乙方收到全部苹果后在12月5日前通过银行卡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四、由乙方到甲方的收货地进行收购,乙方在收货时应当面审查,逾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五、以下情形属于违约:

(一)在正常情况下,乙方不交或少交货物,处以未交量价款总值25%的违约金。乙方若没有按时付款,每逾期一天,按货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二)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25%的违约金。经双方确认苹果质量确实不合格后,甲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苹果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同时甲方应在三日内换送合格苹果。

(三)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甲方拒收,处以拒收量价款总值25%的违约金;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六、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经有关部门确认,不以违约论处。

七、本合同至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一份交苹果之乡,一份交苹果罐头厂。

订立合同人: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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