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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承诺书

时间:2024-01-08

工资承诺书。

工资承诺书(篇1)

近年来,不少农民工在外打工回乡后都有一个共同的遭遇:工资未能如期支付。这种现象既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生计和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形象和口碑。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企业和建筑公司陆续签署了《不托欠农民工资承诺书》,旨在明确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和承诺,推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不托欠农民工资承诺书》是一份清晰具体的文件,明确了企业应该遵守的规则和责任。该承诺书包括工资支付方式、基本工资标准、延迟工资支付的条约和相应的罚款等条款。同时,该文件要求企业在组织用工方面确保人力资源的真实、合法和稳定。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招聘广告、工作岗位、招聘条件和工作内容等规定招收农民工,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在未经过农民工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变更应用。

据了解,一些企业为体现其诚信经营,还在招监督员、设立公示栏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投入,不断完善和推重“不托欠农民工资承诺书”的执行。如风扬公司,成立了监督签订《承诺书》工作小组,严格按照规定确保工资支付到位。同时,该公司还设立了监督公示栏,让农民工及时了解到其工资以及其他工作待遇等相关信息。

农民工工资拖欠之所以频发,重要的原因是一些建筑公司或企业缺乏合规的管理机制,而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有力的实施手段。《不托欠农民工资承诺书》通过约定企业承担的具体责任和相关处罚,有效提高了企业和建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识和保障。同时,不托欠农民工资承诺书还形成了企业用工自律的一种机制,促进了企业自我监管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总之,《不托欠农民工资承诺书》的签署,是企业规范用工,控制风险的一项积极举措,也是保障农民工利益的重要举措。相信在全社会的努力下,承诺书将慢慢深入人心,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构建信用社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工资承诺书(篇2)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用到承诺书的地方越来越多,在写作上,承诺书有一定的书写规范。你所见过的承诺书是什么样的呢?为了让您在写的过程中更加简单方便,一起来参考是怎么写的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工资真实有效承诺书,欢迎阅读!

工资真实有效承诺书1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郑重承诺:

1、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农民工。

2、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

3、我公司分包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执行,并负责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4、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5、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房地产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单位全称:(单位或项目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工资真实有效承诺书2

建筑公司承接的__项目,我公司分包其劳务。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施工合同,保证工程如期竣工。

二、劳务分包由本公司负责,不得非法转包。

三、工程款拨付后,配合总包企业及时提供农民工工资花名册,按合同约定及时给农民工发放工资,保证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不得发给“包工头”个人。否则如出现包工头携款逃逸或挪用农民工工资,本公司承担责任。

四、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档案,签订劳动合同。各班组也要签订用工协议,写清楚施工任务、工程交工验收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工程完工及时结算,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五、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围堵政府机关或交通要道事件,我公司将积极配合政府解决问题并接受行政处罚。

六、如与总包企业或农民工争议较大难以协调,同意司法途径解决。

承诺人:_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日

工资真实有效承诺书3

致:__公司

为进一步保障民工合法权益,我司特向贵司就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做如下承诺:

一、我司承诺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在贵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管理工作,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民工的生活。

二、一旦出现本公司严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因欠薪闹事,同意由贵司直接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并在下期进度款中扣除。

三、一旦出现本公司因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一定影响,本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承诺向贵司偿付违反承诺赔偿金。

特此承诺!

承诺人:__________(公司公章)

承诺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资真实有效承诺书4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以__________(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

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承诺人:

日期:

工资真实有效承诺书5

_份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__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天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公司一定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如实、及时上报给贵司项目部,否则我司(或个人)愿意接受贵司的处理。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或个人):

20__年_月_日

工资承诺书(篇3)

近年来,关于农民工拖欠工资一直是社会上的一个热点话题。据统计,每年有数百万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这给这些农民工们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痛苦。因此,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托欠农民工资承诺书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业和政府部门承诺的重要内容。

不托欠农民工资承诺书,其实就是对农民工的一种承诺和保障。在这份承诺书上,企业或者政府部门郑重承诺,一定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们的工资。并且,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企业或者政府部门也会立即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并且对影响农民工的企业或者部门进行惩罚。

为什么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呢?一方面,有的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如缺乏资金、经营不善等,导致了付不出工资的困境。另一方面,一些不良企业或者部门也会故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对农民工进行经济上的剥削。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和个人尊严,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不托欠农民工资承诺书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推出的。各种企业和政府部门签订承诺书,意味着它们在实施职业道德和义务的同时,更进一步保证了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实际操作中,各个企业和部门一般都要把这个承诺书挂在显眼的位置,提醒员工要严格遵守。

当然,不托欠农民工资承诺书并不是万能的。要想真正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还需要依靠更多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政府部门应该定期检查企业和部门是否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加大执法力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部门进行严厉的处罚。同时,也应提高农民工的知情权和维权能力,加强教育和宣传,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不托欠农民工资承诺书对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这个承诺书不仅起到了激励企业和部门更加合法经营的作用,也让更多的人关注到了农民工的权利问题,促进了社会公正与和谐的发展。当然,为了真正改变拖欠工资的困境,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推动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农民工创造更加公平、合法的就业环境。

工资承诺书(篇4)

张某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工,经亲戚介绍来到太原,承担起一家装饰公司的装修任务,这家装饰公司是太原市某酒店的装潢承包商,工程还有十来天即将结束,然而,他却一笔工资都没有拿到,让他焦急不已。“现在装饰公司说酒店没有把钱给他,所以没钱发给我们。”张某说,然而当他找到酒店老板时,老板却说他只和装潢公司对话,农民工应该找装饰公司。记者看到,他们与这家装饰公司签订的并非劳务合同,只是一个简单的协议,而装饰公司与酒店所签施工合同也非常简单,只是用工单位的免责声明,然而一开始,谁都没有发现这家装饰公司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

到底农民工应该向谁来讨工资?以后应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山西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副局长宋**表示:

首先,农民工应判定这个用工单位有无相关资质、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期等,看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用工单位不具备用工资格,农民工则需警惕其中的用工风险;

第二,农民工务工应通过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公共职业中介机构寻找用工单位;最后,农民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按月足额交付,不要等到年底再讨要工资,更不要等到工程结束很长时间才去讨要欠款。

“由于建筑市场流动性大,转包、层层分包的现象很多,成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高发领域。”宋**说。他指出,如果工资被拖欠,农民工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如果双方没有争议,那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将会帮助协调解决;如果产生劳动纠纷,则需到各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

工资承诺书(篇5)

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提供便利条件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多种程序解决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请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等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5。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即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并按规定时间提交。第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由于案件情况复杂,在六十日内不能结案,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6.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劳动保障和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办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5)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6)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7)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9)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2)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3)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4)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6)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7)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8)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9)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属于上述第(2)、(5)、(6)、(7)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发生的劳动争议;(2)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7.劳动者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自然灾害以及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申请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接到申请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对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劳动保障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劳动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组织执法检查,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目前农民工维权意识

标点汇报道: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基金“中国青年农民工”项目成果发布会上,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程杰在题为《中国青年农民工项目综合政策建议报告》中指出,我国青年农民工的收入仅为本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0%,大约60%的本地城市人认为他们是“半个城市人”,他们的劳动权益也时常遭到侵害。

程杰:很多行业至少有超过20%的青年农民工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当他们与雇主发生劳动争议时,有10%的人选择了沉默,因为他们属于权益的`一个弱势地位。

其中,女性农民工更是处在弱势地位。《报告》指出,平均每3名家政工中就有1名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个小时,他们的健康风险意识相对薄弱。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统计发展处副处长陈磊建议,以居住证和社会保险为平台促进农民工有序融于城市。

(标点汇记者)刘芳侠:我们建议可以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进行适当补贴,以保证更多的农民工愿意缴纳社保,而且能享受到社保的福利和待遇,可以参照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的社保补贴制度,把这个制度扩展到全体就业从业人员。

四、农民工维权困难的障碍主要在哪些环节

一是不能及时地维权,往往因为错过了最佳的时机而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天,因为很多民工不知道这一时间,超过了60天后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就会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进行驳回。二是很多民工不知道他去哪些部门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按照现在法律的规定,民工的权益遭到侵害,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很多民工不知道这些部门的职责,而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反,部分民工采取一些极端的、违法的行为,不但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反而走上犯罪道路,或者造成自伤自残。三是个别劳动部门不能尽职尽责,导致民工对其失去信任,或者因为时间过长,而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是维权成本过高。标点汇中的一篇网文描述:“[老鹞子]:讨1000元钱要花3000块钱,你们是怎么统计出来的?”【时福茂】:这3000元包括民工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以及政府工作人员付出的时间成本及援助律师的成本等综合成本。我们计算的是民工为讨1000元的工资全社会所支出的所有综合成本,而不是民工本人所支出的时间或者是经济成本。“

五、给农民工朋友提个醒 编辑

1。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还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属于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农民工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时,应注意观察该机构是否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不要在没有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2)提供虚假信息;(3)超标准收费;(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等活动;(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职业介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农民工在求职时受到职业介绍机构以上违法行为侵害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的时限包括: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均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者应该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所以,劳动者应当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7.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职工也享有劳动保障权益

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和劳动保障部-农民工维权手册标点汇-专题文章-《农民工维权成本》

工资承诺书(篇6)

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篇一

西安高新区市政配套服务中心:

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避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资的现象发生。我代表我公司对我们投标的工程就农民工资发放问题特向贵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们公司已充分认识到农民工资发放的重要性,中标后在组建项目领导班子的同时组建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民工资及相关问题专项解决工作组(联系电话:手机固定电话),该工作组为常设机构,随时负责解决与农民工有关的所有事宜。

二、我们获得工程款后,优先支付农民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三、在支付农民工资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并将有关记录保存备查。

四、我们保证绝不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贵中心有权要求其无条件退场;我公司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如出现滋事事件,我公司负全部责任,并接受贵中心每次10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五、我们保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及有关事宜,进行全方位监督,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领到工资。

六、我公司为避免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现象,建立了农民工资储备金应急机制,防止出现因拖欠农民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七、我公司在支付农民工资时,随时接受贵中心及贵中心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并对提出的质疑做合理解释。

八、若由于我公司未处理好农民工资及与农民工有关的所有事宜而产生纠纷(如投诉、打架、滋事等事件),由此给贵中心造成恶劣影响或干扰贵中心正常工作,我公司愿接受每次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处罚;贵中心还有权对导致纠纷的事件进行处理,所发生费用从支付我公司工程款中扣减,无需征得我公司同意。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公司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篇二

中国十七冶集团冶金工程技术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施工归属地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贵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进场验证、考勤、工资发放工作;

2、我公司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保证将每月工资发放表及时上报给贵公司项目部,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如有虚假和不报的情况发生,我公司愿意接受贵公司的处罚;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4、我公司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承诺单位:(盖章)

年月日

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篇三

上海生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或个人)分承包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公司(或个人)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生根建筑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公司(或个人)一定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如实、及时上报给贵司项目部,否则我司(或个人)愿意接受贵司的处理;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或个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日期:

工资承诺书(篇7)

工资发放承诺书范文篇一:

工资发放承诺书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 工程项目的施工实际情况,做好农民工(月)年终工资结算和发放。 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 严格按照施工归属地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与劳务合同(协议),切实做好农民工身份验证、劳动考勤、工资发放工作;

2. 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保证将每月工资发放表及年终发放工资如实上报给公司工程部,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3. 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上访、闹事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诺人承担。

特此承诺 !

承诺人:(签字、盖章)

时间:X年XX月XX日

工资发放承诺书范文篇二:

承诺书

本人 系 项目 班组劳务承包人,特作以下承诺:

1、从本项目开工至今已领取劳务费元,并已足额发放给下属班组成员;

2、本次领取劳务费元,本人承诺在领取后二天内足额发放给下属班组成员;

3、如有本班组成员因劳务工资事宜等引起的纠纷事件,本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相关连带责任,并同意由所属劳务公司将相关纠纷劳务工资从承包款中给予扣除并发放给相关人员。

时间:X年XX月XX日

工资发放承诺书范文篇三:

承 诺 书

我 承建宁夏职业教育基地拆迁安置区(B区)25#、26#楼、14#商网工程的抹灰分项工程,已完成25#、26#楼封顶,室内抹灰二层,二次构造六层以下,所有工人6月份至7月5日工资费用已发清,由项目部直接管理发放,没有拖欠和余款现象。若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

时间:X年XX月XX日

工资承诺书(篇8)

致: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民工工资,本人 以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我单位承建的 工程项目,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 。

2.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我单位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欠款。我单位对分包人清偿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甲方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承 诺 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

致:xx-xxx-xxx-xxx-xxx: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xx-xxx-xxx-xx项目xx-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日期:x年x月x日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站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民工工资,本人 尹向阳 以 湖北顺泰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我单位承建的 豹澥还建社区二期一区总图四工程 项目 9#楼,11#楼,地下室 合同段工程,将保证做到:

1、 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保证不发放给“包工头”。

2、 我单位将负责督促分包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单位先行垫付欠款。我单位对分包人清偿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3、 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公司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书

1、保证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一经发现存在拖欠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民工工资行为,保证立即发放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招标人或发包人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2、承诺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或发包人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民工的权利,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保 证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 话:

2015 年 3 月 32 日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为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拖欠民工工资,我们郑重承诺,我单位承建的               项目,将保证做到: 按照国家规定、合同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单位愿意接受业主的处罚,同时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的其他处罚决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章:

2015年xx 月xx日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郑重承诺:

我公司分包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执行,并负责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我公司承接的 *********工程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合同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单位全称: (盖 章)

工资承诺书(篇9)

承 诺 书一:

我 承建宁夏职业教育基地拆迁安置区(b区)25#、26#楼、14#商网工程的抹灰分项工程,已完成25#、26#楼封顶,室内抹灰二层,二次构造六层以下,所有工人6月份至7月5日工资费用已发清,由项目部直接管理发放,没有拖欠和余款现象。若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我 承建宁夏职业教育基地拆迁安置区(b区)25#、26#楼、14#商网工程的木工分项工程,已完成25#、26#楼封顶,室内抹灰二层,二次构造六层以下,所有工人6月份至7月5日工资费用已发清,由项目部直接管理发放,没有拖欠和余款现象。若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我承建宁夏职业教育基地拆迁安置区(b区)25#、26#楼、14#商网工程的架子分项工程,已完成25#、26#楼封顶,室内抹灰二层,二次构造六层以下,所有工人6月份至7月5日工资费用已发清,由项目部直接管理发放,没有拖欠和余款现象。若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我承建宁夏职业教育基地拆迁安置区(b区)25#、26#楼、14#商网工程的水,电分项工程,已完成25#、26#楼封顶,室内抹灰二层,二次构造六层以下,所有工人6月份至7月5日工资费用已发清,由项目部直接管理发放,没有拖欠和余款现象。若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我 承建宁夏职业教育基地拆迁安置区(b区)25#、26#楼、14#商网工程的钢筋分项工程,已完成25#、26#楼封顶,室内抹灰二层,二次构造六层以下,所有工人6月份至7月5日工资费用已发清,由项目部直接管理发放,没有拖欠和余款现象。若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 诺 人: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日期:篇二: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承诺书

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承诺书五:

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重承诺并保证履行:

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劳动保障、建设(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招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工资卡制度。按照《温州市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规定,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并存入相应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或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保函》。

2、本企业确保向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本企业及所承包工程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并责令整改,期满后仍未支付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书面通知银行直接从本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中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

3、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中保障金被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后,本企业保证在10日内

向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追加等额保障金。

4、本企业在市区范围内所承包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手续时若有涉及本企业的欠薪案件尚在处理未终结的,同意暂缓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手续。

5、同意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按银行有关规定管理并结算利息。保函在担保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并办妥下一担保期手续。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设立期间,司法机关有权对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同意按照《温州市区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五份,企业、招标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或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开立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或出具保函的银行各一份,盖章后生效。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工资承诺书(篇10)

作为一名劳动者,我们最为关注的是工资问题。然而,在当今社会中,农民工拖欠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我们这些工人来说却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因此,如何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为了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

为应对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许多企业或者政府部门都发布了“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来表明其不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从而让广大的工人有着更加稳定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福利待遇。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探讨一下“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的具体内容。

首先,这份承诺书必须明确表明该企业或者政府部门承诺不会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并承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支付工人应得的工资。此外,在发生工资问题时,企业或者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确保工人能够及时收到工资。

其次,承诺书中还需要明确规定企业或者政府部门支付工资的方式。比如说,明确规定每月的工资支付日期,并说明工资支付的具体方式,为工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取款方式。这样一来,工人在生活中就能够安心工作。

此外,承诺书还应该规定工人工资支付的精确数额和标准。明确规定工人工资标准,不得“虚高”,不能混淆城市工人和农民工的工资标准。

最后,承诺书中还应涉及到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应明确保障工人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健康、职业安全、社保等相关政策的执行。并且在工作时间上,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劳动,不得让工人超时工作。

总的来说,“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必须明确、具体,规定细则,才能为广大工人提供最为可靠的保障。如果企业或者政府部门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工资出现滞后或者拖欠,这将会失去工人的信任,继而影响公司的形象,应尽快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和工人双方建立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确保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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