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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通知四篇

时间:2023-10-31

律师通知。

《律师通知》的相关资料整理如下。如今的现代社会,人们经常关注最新的公告和通知。而企事业单位发布公告通知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建议您将本页加入收藏夹,以便随时阅读!

律师通知【篇1】

关于部署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以及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参加考核的对象为:2011年3月31日前已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二、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执业律师考核工作,并负责省法律援助局执业律师的考核。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执业律师考核工作。

三、考核时间

各地的律师执业考核及向省律协备案工作,应当在2011年5月底之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律协确定,但应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时间相衔接。

四、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材料阶段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0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10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完成市律协培训的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

上一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阶段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0年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0年的执业表现在《2010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2010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考核”栏目向市律协提交本所律师考核电子申请,打印《2010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市律协现场考核审查阶段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1、律师事务所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市律协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现场办理考核:

(1)《2010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

(2)《2010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

(3)《律师执业证》;

(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岗位公职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

为提高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拟参加考核的律师执业证的排列顺序应与《2010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的顺序一致。所提交材料一律使用A4纸。

2、市律协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2010执业律师考核登记表》、《2010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查,通过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后,确定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3、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律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报司法局备案阶段

市律协按照所在地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报其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五)省律协备案和公告阶段

1、市律协应在5月31日前将开展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总结、考核结果报省律协备案,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备案内容包括:考核书面报告(本市执业律师考核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并附《2010执业律师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2010执业律师不参加考核及被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4);

2、省律协按规定将全省开展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全国律协、省司法厅,同时,在广东省律师网上公告考核结果。

七、相关情况说明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的考核工作

1、参加分所所在地市律协组织实施的执业考核;

2、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市律协。

(二)不予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三)暂缓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全国律协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暂缓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协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四)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协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协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协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五)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协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3、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六)律师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情况

1、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

2、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考核;

3、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七)律师经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八)律师在执业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九)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律师不参加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考核);

2、暂缓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收回交所在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交司法行政部门。

八、省律协会费和考核公告费有关缴纳事项

省律协会费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及粤律协[2005]4号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会费收缴问题的决议》等规定收缴。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所及其律师的律协会费的收取按去年的标准执行,公司律师的会费按社会律师会费的标准收缴。

今年继续免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费。

请各市律协于5月31日前将省律协会费汇入省律协帐号(开户名:广东省律师协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童心路支行,账号:***001)。

对于日常会费的收缴,由各市律协按季度向省律协缴纳。

九、相关要求

(一)今年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是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考核规则》自2011年1月1日实施后的第一个考核,各市律协要对此高度重视,在各市司法局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律师执业考核规则》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建立律师执业考核结果评定机制,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本市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确保今年律师执业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按照《律师执业考核规则》及本通知要求,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指导并组织好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做好总结,填报、提交考核材料,认真办理考核。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考核工作。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提交考核电子申请,但其考核结果须由各市律协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

(四)考核材料须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市考核工作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律协反映。

律师通知【篇2】

关于部署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参加年度考核的对象为:2011年3月31日前已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二、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并负责省法律援助局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时间

各地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及向省律协备案工作,应当在2011年5月底之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律协确定,但应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时间相衔接。

四、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材料阶段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0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完成市律协培训的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阶段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0年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0年的执业表现在《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栏目向市律协提交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电子申请,打印《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市律协现场考核审查阶段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律师事务所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市律协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1)《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2)《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

(3)《律师执业证》;

(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岗位公职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

为提高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拟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执业证的排列顺序应与《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的顺序一致。所提交材料一律使用A4纸。

2、市律协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查,通过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后,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3、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律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报司法局备案阶段

市律协按照所在地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报其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五)省律协备案和公告阶段

1、市律协应在5月31日前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考核结果报省律协备案,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备案内容包括:年度考核书面报告(本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并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2010年度执业律师不参加考核及被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4);

2、省律协按规定将全省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全国律协、省司法厅,同时,在广东省律师网上公告考核结果。

七、相关情况说明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的考核工作

1、参加分所所在地市律协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

2、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市律协。

(二)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三)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全国律协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协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四)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协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协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协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五)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协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3、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六)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

2、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3、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七)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八)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九)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2、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收回交所在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交司法行政部门。

八、省律协会费和年度考核公告费有关缴纳事项

省律协会费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及粤律协[2005]4号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会费收缴问题的决议》等规定收缴。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所及其律师的律协会费的收取按去年的标准执行,公司律师的会费按社会律师会费的标准收缴。

今年继续免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费。

请各市律协于5月31日前将省律协会费汇入省律协帐号(开户名:广东省律师协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童心路支行,账号:***001)。

对于日常会费的收缴,由各市律协按季度向省律协缴纳。

九、相关要求

(一)今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是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自2011年1月1日实施后的第一个考核年度,各市律协要对此高度重视,在各市司法局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确保今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本通知要求,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指导并组织好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做好总结,填报、提交年度考核材料,认真办理年度考核。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但其考核结果须由各市律协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

(四)年度考核材料须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市年度考核工作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律协反映。

律师通知【篇3】

宿司通﹝2010﹞23号

关于开展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0]56号)要求,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主体和对象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由市司法局考核,县(区)司法局负责初审,考核对象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考核由市律师协会考核,所属律师事务所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全市依法许可执业的律师(含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

二、考核的内容

今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见《律师事务所2009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

律师执业考核的内容,包括:(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2)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 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3)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4)执业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5)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情况;(6)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7)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8)党员律师遵守党纪、党章以及发挥作用的情况;(9)应用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

三、考核等次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虑到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考核办法》尚未出台,今年律师执业考核的结果暂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拒不使用或不按要求使用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不得评为“合格”等次。

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司法局将依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省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对于律师事务所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司法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设立条件的,报省厅依法予以注销。

律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将其除名。执业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省司法厅依法撤销其执业许可。

四、考核时间和程序

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的时间从今年5月初开始至5月底结束。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

参加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写出2009书面 工作总结,填写《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连同其它检查考核材料,于5月15日前上报所属县区司法局。县区司法局完成对所属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的审查工作,应当于5月19日前向市司法局上报相关考核材料及考核意见,并申请市司法局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评。市直律师事务所于5月15日前直接向市司法局上报考核材料并申请实地检查考评。

市司法局实地检查考评时,根据《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2)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参考县区司法局考核意见和市律师协会确定的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等次。考核结果将在宿州司法行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对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考核备案专用章”。

(二)律师执业考核

参加执业考核的律师,应当填写《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附件2),由所属律师事务所提出其考核等次的意见后(法律援助、公司律师考核等次的意见,由法律援助中心和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连同所内参加执业考核律师的花名册(分专职、法律援助、公司)及其它执业考核材料,于5月15日前报所属县区律协联络组,县区律协联络组于5月19日前报市律师协会。市直律师事务所于5月15日前直接将考核材料报市律师协会。

市律师协会对上报的律师执业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市司法局反馈的情况,参考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依照《律师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综合确定律师执业考核的等次或对律师暂缓执业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宿州司法行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律师事务所应上报所属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协联络组)的考核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材料 1、2009律师工作总结;

2、《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

3、《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附件10); 4、2009开展各项业务及收费的统计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财务审计报告; 6、2009纳税凭证;

7、所内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办理2009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保险单据;

8、本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9、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的证明材料;

10、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证明材料(附件9);

11、向市律师协会缴纳律师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凭据(复印件)。

(二)律师执业考核材料

12、XX律师事务所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花名册(按专职、法援、公司律师分别填写附件4、5、6,并提供Word文件);

13、《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附件2)14、2009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附件8)。

15、所内律师参加2009执业考核的律师执业证;

16、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法律援助机构、公司律师事务部不须提供上述第2-10项材料。

六、县区局应上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考核材料 1、2009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2、《XX县(区)参加2009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附件3,并提供Word文件);

3、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各类考核材料。

七、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强监督、指导措施,切实履行《律 师法》赋予的管理职责。要结合律师事务所规范年活动整改落实情况、律师事务所综合管理系统应用情况、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切实掌握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考核的情况,充分发挥检查考核工作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中的重要作用。要坚决制止敷衍了事,走过场情况的出现,县、区司法局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检查考核流于形式的,将按《县区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扣减其相应分值;产生严重问题、造成不好影响的,市司法局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二)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提出律师执业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全所律师大会,充分认识检查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对所属律师2009的执业业绩、能力和学习、思想、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民主考评,如实提出律师执业考核意见。

(三)在检查考核期间,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司法局、县区局应当责令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所内律师或行政辅助人员未办理或未全部办理2009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

2、所内专职律师的党员组织关系未按规定接转的;

3、未按要求使用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

4、内部管理不规范、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四)及时收缴不再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对于离开本所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收缴其律师执业证,逐级上交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拒不上缴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情况说明,并将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律师执业证号等信息逐级上报,由省司法厅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五)加强对相关信息上报工作的管理。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做好考核材料的整理、上报工作,仔细进行核 7 对,确保做到上报的信息准确无误,不少报、漏报、错报一个所、一名律师的基本信息,以便尽快通过检查考核。

(六)会费缴纳。鉴于《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修改,个人会费收取标准暂按《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标准收取,团体会费、互助基金等缴纳仍按去年标准执行。

附件:

1、2009安徽省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 2、2009安徽省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3、××县(区)参加2009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

花名册

4、××律师事务所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

(专职)花名册

5、××法律援助中心参加2009执业考核律师(法

律援助)花名册

6、皖北煤电集团律师事务部参加2009执业考核

律师(公司)花名册 7、2009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具体时间计算

方法 8、2009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 9、2009安徽省执业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证明 10、2009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表

抄发:市法律援助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律师事务部 宿州市司法局 宿州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律师通知【篇4】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抚养费官司可以申请法律缓助,不需要花钱的。

如果不能达到法律援助,请律师打官司成本太高,一般需要3000??5000元。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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