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房产买卖合同(优选12篇)

时间:2023-11-26

房产买卖合同。

通过仔细的研究,我们为您精心制作了这份顶尖的“房产买卖合同”。目前社会经济蓬勃发展,合同的使用频率大幅增加。签署合适的合同有助于有效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希望我的建议和经验能为您的人生之旅提供帮助和指引!

房产买卖合同 篇1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地产买卖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于xxxxx的518号房屋转让给乙方,该房屋转让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总价为人民币415000元;

三、甲方陈述:该房产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房产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11000元定金;如因甲方原因,该房产未在合同签订以后三个月内转让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定金不予返还;如双方均未违约,该定金抵做房价款;

五、乙方在甲方办理提前还贷,房产解押手续时向甲方支付222000元的房款,甲方应迅急办理解押手续,如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办好房产解押手续,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费用并加算银行借款利息;

六、房产解押以后,双方应迅急一起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具体由乙方承办,甲方协助,过户税费由乙方承担;

七、双方在房产局办完立契等手续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6万元房款;

八、产权过户完,甲方将房产及相关单据证照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款项122000元;

九、双方之前所签订的关于2000元定金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作废;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示例二:

房产买卖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甲方向乙方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甲方为xxx厂职工,拥有购买xxx园 的经济适用房指标,并可以通过审批审核等手续,按经济适用房待遇及本厂优惠待遇取得该房的产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在取得该经济适用房产权后,将无条件把该房转让给乙方,并应乙方的要求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甲方负责办理该经济适用房的审批、购买等一切手续,并尽力促成转让条件的早日成就,转让之时配合乙方办理好产权变更所必须的一切事宜;在入住、物业管理等方面给予协助;为乙方争取在购入该房时的各种优惠;甲方认可: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以后所为的与该房有关的行为为甲方的授权;

4、甲方保证届时将该房转让给乙方的价格为甲方按经济适用房待遇及本厂待遇购入价格的基础上净增加柒仟元;契税及其它手续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按照甲方购买该房的费用支付数额及进度先行按实支付购房款;甲方不可撤销地认可:甲方购买该经济适用房时支付的一切费用为乙方所代付而不论付款凭证上的付款人为谁。

5、甲方承诺在达到转让条件前,该房由乙方占有,乙方有权自主装修,甲方赋予乙方完全的收益权、使用权、再转让合同权益的处分权;甲方应及时将该房的资料和产权证等移交给乙方;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6、本合同成立后,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乙方赔偿甲方壹万元,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两万元;

7、甲乙双方应秉持诚实守信、互谅互让、互帮互助的原则充分有效地履行本协议,如有争议之处,应尽量协商解决;

8、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可补充约定。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产买卖合同 篇2

本案涉及的主要概念是“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上我国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为了保护租赁市场的稳定性而制定的。本案是否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呢?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一、“买卖不破租赁”和我国关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关系成立之后,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受让人所取得的财产是负担租赁权的财产。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

1、就同一标的物上存有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均有效成立。如果无效的,就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处置。

2、租赁合同履约在先,亦即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后又将租赁物所有权移转于他人,若出租人在出租租赁物之前已将此物所有权移转就不发生“买卖不破租赁”;

二、本案是否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笔者认为,本案中的承租人可主张“买卖不破租赁”。

1、赵某和林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房产买卖合同 篇3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并受让山林、土地经营权和水电路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面积、附属设施、家具及房产四界: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乡 村 组 ,为 结构,建筑面积有 平方米 ,附属设施有 ,主要家具有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号,土地使用证号为 号 。房屋四界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第二条 甲方随同所售房屋转让的山林、土地的经营权证书编号及相关地点、面积、四界为:

1、山林共 处 亩,权证编号为 号 。其中:

2、土地共 处 亩,权证编号为 号。其中:

第三条 甲方随同所售房屋转让的水、电、路使用权情况:

1、水:

2、电:

3、路:

第四条 甲方保证交接的该房屋产权及山林土地经营权、水电路使用权没有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元整(含附属设施、山林、土地、水、电、路等相关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相关税费各自负担。

第六条 付款方式和房屋交付: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即交付房屋及房屋相关证件,并协助乙方办理完毕相关权证(《林权证》、《土地经营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转让手续的当日付清房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如有违约,违约方按房屋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甲方配偶(签字): 乙方配偶(签字):

见证人(签字):

鉴证单位: 村村民委员会 (印章)

年 月 日

附手续办理及程序:

1、 乙方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村准迁材料+派出所上户)

2、 双方持户口薄、身份证、私章和甲方《土地经营权证》与村干部(管审批和公章的)一同到财经所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3、 再双方持户口薄、原身份证、私章和甲方《林权证》与村干部(管审批和公章的)一同到林业站办理林权转让手续。

4、 乙方到地税所完契税

5、 双方持税票、建房土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私章与村干部(管审批和公章的)到土管所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

(边远地4、5两项也可不办,但要保管原甲方的土地使用证)

房产证买卖合同范本(三)

卖方:(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房屋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为*楼,一楼为*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特别约定: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 住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注:双方在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因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改房屋销售交易是否合法。

房产买卖合同 篇4

房产新政下如何处理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房产新政下如何处理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前言: 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调控房价的政策措施,特别是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房产新政”)后,对在此政策调整前已经签订的各类现房、期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带来诸多问题,如何合理的应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帮助由于政策调整而存在合同履行障碍的出卖人、买受人、居间人等妥善处理他们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房地产行业的专业律师,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中确定的情势变更原则的角度出发,结合自己办理的类似案件,通过本文对房产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此类合同能否变更或解除、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承担等等问题做出一个初步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对房产买卖双方和居间人有所帮助,也非常愿意和关心此类问题的朋友共同探讨。

一、房产新政及其带来的法律问题

2010年以来,房价成为舆论的焦点,3月份的“两会”以后,房价依然坚挺,房价问题已由单纯的价格问题演变为民生问题,为切实有效抑制房价,遏制投机炒房行为,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其核心内容为:

1、提高按揭贷款首付比例。房产新政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

2、提高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比例。房产新政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

3、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4、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5、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房产新政实施后,改变了过去房市吸虹过剩货币流动性的通道,投资、投机性需求失去了通过价差交易获利的机会,从而逆转了对市场对房价的预期。同时,房产新政未能就新政出台前所签订的没有完成交易的购房协议是否要遵循房产新政等做出清晰的划定,导致执行部门一刀切的统一执行新的购房和房贷新政,部分购房人因购房、房贷门槛的提高,无法再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房产政策的剧变对房产买卖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是信守承诺继续交易,还是变更或解除合同?买受人能否以房产新政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变更或解除房产买卖合同?解除或变更房产买卖合同后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守约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这些都是出卖人、买受人、居间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纠纷,保护房屋买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下提出法律意见,供房产买卖双方和居间人参考。

二、房产新政在房产买卖合同中法律定性。

房产新政出台后,由于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减少、贷不出款,引发买受人退房潮,焦点主要在于,房产新政是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还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受人要求退房是否属于违约,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认为房产新政属于情势变更,买受人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房产新政实施,导致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减少、贷不出款,改变了房款支付方式和比例,这是双

方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所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免的,是一种无法防止的外因,而非买受人个人原因导致,而且超过了买受人承受能力,买受人无法克服。若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对买受人来说将导致明显不公平。所以,房产新政属于情势变更,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认为房产新政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是一份有效合同,且合同的内容也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对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而且房地产调控政策并非不可预见、并非不可克服,因此房产新政不属于情势变更,属于商业风险,买受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房产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的争议焦点是房产新政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的法律定性问题。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房产新政出台,对房产买卖产生巨大的冲击,房产新政这种情况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合同一方能否以情势变更要求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要求解除合同?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应对情势变更原则及相关构成等作一定的了解和分析。

1、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两个司法解释是目前房产新政下引用情势变更原则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2、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涉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谓情势,应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所发生的不可预见,无法控制,致使合同之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并且其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者是局部,而不是单单只影响该合同本身,而且不是直接对合同的利益产生影响,而是通过该事由影响了合同订立所依赖的客观环境或者是基础,进而影响该合同的,在这种情形下,履行该合同会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不均衡,出现显失公平的局面,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变更,是指合同赖以订立的基础或者环境(即情势)发生了异常的、根本性的变动。这主要是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一般的变化,如果不足以影响到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足以对合同订立的基础造成动摇,那么,就可以认为是一般的商业风险。

3、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1)、不能预见性。即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之时客观上不能预见的。此处的不可预见与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应具有一致性,并且可能会有某种关联性,很多的情势变更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2)、不可归责性。民法上以过错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可归责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3)、该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情势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是履行完毕之后。

(4)、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非常明显的不公平,而不是一般的利益不等或者对价不均。即符合《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倘是已经履行的合同造成了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就不能适用了,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只对于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生效,无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5)、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进行的合同调整或者解除,倘调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足以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更甚者若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显失公平,则非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本意,更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进行的合同调整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平,这是一个很基本的要件。

4、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区别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区别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战争等社会异常现象。两者虽都有当事人不可预见、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非当事人故意或过错引起,都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等相同点,但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一是两者对合同的阻碍程度不同。不可抗力是不可抗拒的,一般构成履行不能或者是大部分履行不能,是绝对的不能。而情势变更,则是对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构成了显失公平,属于可以履行或者是履行困难,是相对的履行困难,而不是履行不能。二是引发是有原因不同。不可抗力主要有,一为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的异常变动等情况,如海啸、地震、政府征收征用、战争、罢工、社会动乱等。而情势变更则主要表现为合同基础的变更,如物价暴涨暴跌、“非典”事件等。三是当事人的权利性质不同。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享有形成权,即只需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无须进行协商。而情势变更则与之不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请求权,须经司法判决来进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四是法律后果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证明其履行困难或者履行不能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即可获得免责,而情势变更不是法定免责事由,而且法官在自由裁量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问题,而不是免除谁的责任,并且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而不是免除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

(2)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所谓商业风险,一般是指在商业经济活动中,因经济失利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损失。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可预见性。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的,当事人应当预见或推定可以预见的情况或者事变,由于其故意或过失没有预见,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负担。但是情势变更原则却要求该事变必须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二是对当事人的过错要求不同。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均无过失才可以适用,但是商业风险则可能是为当事人过失所致。三是客观情势的变化程度不同。情势变更一般是根本性的变化,而商业风险则是在价格规律范围内的小幅度波动,是一般性的变化。四是看是否因继续履行合同而构成显失公平,这也是判断是否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的重要依据。究其本质,情势变更的原因是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而商业风险则属于正常经济范围内的波动。

5、将房产新政认定为情势变更,符合法律规定,更能体现当事人的利益均衡,也与当前的房产调控目标不相悖。

从房产新政来看,房产新政对于买卖双方在已经签署合同但尚未履行完毕前来说都是不能预见的,责任也不可归于一方,新政前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已发生变化,违背了购房人订立合同时的基本条件,也并非出卖人的合理预期。房产新政的规定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必须要接受的,如果继续履行会对一方显失公平,因此这种情况认定为情势变更,从而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也能符合合同履行的公平原则,与政策调控的目标并不相悖。 房产新政虽然属于当事人不能预见的情形,但并未达到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程度,合同也并非绝对不能履行,不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如果将此种情况认定为不可抗力,则可预见的后果是不可抗力认定范围的过宽,将造成合同稳定性受到极大影响。另外,房产新政使购房人增加的负担,并不属于一般性的商业风险,其后果不应该由购房人承担。如果因为政策调整而相应地调整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比如要求购房者提高首付款比例,在不能贷款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款,那就等于强制购房人单方承担政策调整带来的全部不利后果,而出卖人利益不受实质影响,甚至有所获利,这显然并不公平。

所以,将房产新政认定为情势变更,更符合法律规定,也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权益平衡。

从更深层次来看,房产新政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提高购房首付和提高贷款利率来降低购房人资金承受力,遏止购房需求,减少房屋成交,以抑制高房价;另一方面是通过提高购房成本,减少购房需求来改变公众的房价预期,从而遏止房价过快上涨。如果法院不将房产新政认定为情势变更,维护房产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将与政策调整的基本导向相悖,间接支持了高房价,对买受人来说,也导致显示公平。

三、房产新政出台后房产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由于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差别很大,这些也将使各个房产买卖合同在新政出台后的解决方式各有不同,或继续履行,或变更,或解除,或承担违约责任,或双方免责,或协商解决,或仲裁诉讼,因此,针对房产新政下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应根据不同情况,房产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法律应对措施。

1、对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原则处理。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这是《合同法》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如果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因政府或银行政策等原因发生变化,买受人届时不能取得贷款或贷款额度不够,应自行筹措资金补齐房款,否则按已交房款(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的,或约定买受人人因自身原因不能获得银行贷款,因自行补齐房屋全款,否则应按房款(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的,买受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补齐房款差价,而不得以房产新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未纳入房产新政调整范围的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不得以房产新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且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房屋、以及购买商业性用房等,并未纳入房产新政调整范围,买受人不得以房产新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3、因首付提高、利息增加、银行贷款额度减少或者贷不出款,致使买受人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买受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首付提高、利息增加、银行贷款额度减少或者贷不出款不会当然导致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当事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买受人能举证证明首付提高、利息增加、银行贷款额度减少或者贷不出款,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且该履行障碍并非买受人的信用等个人原因所致,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允许。也就是说,买受人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对一手房买卖(即指开发商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形式),买受人可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由于法释[2003]7号文只适用于一手房买卖,对于二手房买卖并不适用。对二手房买卖,买受人可根据《合同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4、因房产新政调控引起税费调整,当事人对调整后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对税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当事人不得以税费调整或双方未作约定以及约定不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四、房产新政下房产买卖合同解除或变更后的法律责任。

如上文所述,在房产新政调控政策出台后,在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情况下,都会涉及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分别按照如下原则确定各方的责任承担。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房产新政出台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后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的,双方按照约定办理即可。当事人双方也可对原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双方按照补充协议约履行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是互不承担合同责任的。如出卖人或者购房人擅自解除或变更买卖合同的,不仅不能对合同

的另一方产生约束力,而且还可能构成违约。

2、买受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合同。

因情势变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买受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请求变更合同条款,如通过变更付款方式等,消除显失公平现象,在当事人之间重新实现风险平衡、利益平衡,建立新的对价关系,以使合同目的仍得以实现。

3、买受人以发生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可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15 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买受人以情势变更为由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如房价降低造成的损失。

4、买受人以发生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的,居间人仍可要求支付一定的居间费用。 但由于居间人已经促成双方签约,只因政策原因未能履行,居间人要求支付一定居间报酬亦属合理,可根据居间人已经完成的居间行为,由买卖双方支付一定居间报酬。

房产新政出台后,虽然买受人可依据法律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法律实务中,情势变更的使用往往很谨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读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中的观点,司法解释(二)要求严格区分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必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显然法院对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因为房产新政引起的法律纠纷持慎重态度。因此,对房产新政出台后的各类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房产买卖双方和居间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理。确需运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在举证上一定要充分。

房产买卖合同 篇5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资料详附表一)

地址: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资料详附表二)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字第__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一九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字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年月日签字之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权人之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即售房单位)发出入伙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港币(HKD)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之账户。

第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目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

第五条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银行之港元贷款最优惠利率加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惟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之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市场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为基础;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该调整将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低利率。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全部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顺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银行深圳分行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之款项,应送银行深圳分行或经由银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汇缴交;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之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之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际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港币壹万元整(HKD10,000.00)或港元壹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倒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约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它借款责任,因:

A.违约被勒令提前偿还;

B.到期而不能如期偿还;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本身发生病变(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购、重组、或因法院或政府机关或任何决意通过要解散、清盘、破产、关闭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去处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属之财产。

4.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胁,要对其不动产、物业或财产等有不利影响,而该等威胁又不能在发生后三十天内完满解除;

5.抵押人及/或担保人不能偿还一般债权人的欠债,在清盘、倒闭时不能清偿债项或将要停止营业;

6.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在中国法律规范下,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能继续履行本合约所应负之责任;

7.如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因业务上经营前景或其所拥有财产出现不利变化,而严重影响其履行本合约所负责之能力;

8.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财产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被没收征用、被强制性收购(不论是否有价收购)、或遭到损毁破坏;

9.抵押人没有事先得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权结构;

10.抵押人舍弃该抵押房产。

如发觉上述之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已在抵押权人感到满意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占管并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讨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九条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

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份之五,在贷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涉及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抵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并对依约所收手续费,不予退还;

二、抵押贷款文件费:

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过付港币贰佰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

有关本合约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登记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抵押权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抵押权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费用(如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息并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第十条贷款先决条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产抵押贷款申请表;该申请表须经担保人确认;

二、抵押人提供购置抵押物之购房合约;

三、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指定或认可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物金额之全险;保险单须过户银行深圳分行,并交由该行保管;

四、本合约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方代表签署或/并加盖公章;

五、本合约须由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房产买卖合同”,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购买之名下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之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附表二);

(2)抵押人须将上述第2项(1)点之抵押房产列在本合约之附表二内,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所欠债务之押品;

(3)抵押人(即购房业主)现授权抵押权人在接获担保人(售房单位)发生之入伙通知书后,即代其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申领房产权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上述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责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抵押人须无条件全部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索偿。

2.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保险单过户予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3.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保管费;

4.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为不可撤销;

5.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至抵押人清还所欠款项;

6.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三、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

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伙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1.一俟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约全部条款及其它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约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点条款下,由抵押权人具函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并将房产权证书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时,抵押权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之售价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权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责。

2.获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它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士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据抵押权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的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3.抵押权人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条款不需要征询抵押人或其它人士同意,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抵押权人不须负责;

4.抵押权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处分该房产之权力:

(1)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抵押权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缴清全部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4)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5)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及

(6)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5.当抵押权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权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做有效及抵押权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6.抵押权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须理会抵押权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于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关;

7.抵押权人或按第五(2)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按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费用及报酬);

(2)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3)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权收取之人士,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8.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9.抵押权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关抵押房产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做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抵押人保证按本合约规定,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账户;

三、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上述抵押房产,在本合约签订前,未抵押予任何银行、公司和个人;

四、抵押房产之损毁,不论任何原因,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抵押权人之损失;

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

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按揭、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六、抵押人使用该房产除自住外,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如将该房产出租,抵押人必须与承租人订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壹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七、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八、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抵押权人;

九、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

十、抵押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它一切杂费;以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抵押权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十一、在抵押权人认为必要时,向抵押权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投保单具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十二、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正在对抵押人有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十三、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并保证对该转让无异议;

十四、若担保人按本合约有关规定,代抵押人清还所有欠款,抵押权人应将抵押人名下之抵押物业之权益转让予担保人;

十五、担保人在取得该抵押物业权益后,抵押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抵押物业(包括以抵押人名义出售该物业),以赔偿担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偿欠款而引起之损失及一切有关(包括处理抵押物业)之费用;若有不足之数,担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偿,抵押人承诺所有不足之数,负责赔偿予担保人;

十六、抵押人确认担保人取得抵押物业权益及处分抵押物业的合法地位,由于处理抵押物业而导致抵押人的一切损失,抵押人放弃对担保人追索之权利;

十七、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

一、担保人,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营业执照)。

是本合约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即售房单位),也是本合约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

以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约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

以本合约生效日起至抵押人还清或担保人代还清本合约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费用之日止;

二、担保人责任:

1.担保人自愿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权人之规定或通知履行还款责任,或抵押人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抵押权人即以双挂号投邮方式,书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责任,并于发函日起计三十天内履行担保义务,代抵押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欠款;

3.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所列之售房单位之责任,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包括可能对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士)责任;

4.担保人同意抵押人将其房产买卖合同之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承认抵押权人在抵押人清偿本合约项下贷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拥有该房产买卖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权益,并保证该权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担保人)侵犯;

5.担保人保证与抵押权人紧密合作,使本合约各项条款得以顺利履行;特别是在发出入伙通知书(收楼纸)后,将尽力协助办理物业抵押有关手续,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6.担保人因履行担保义务后,而取得本合约项下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抵押物业,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公平或合理之方式予以处分,以抵偿代抵押人清偿欠款本息所引起之损失,如因处理该等抵押物引致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抵押权人无关。

7.担保人在此的担保责任是独立附加及不受抵押权人从抵押人处获得楼房或其它抵押、担保权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无需先向抵押人追讨或处置抵押物业,即可强制执行担保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担保责任直至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抵押权人责任

抵押权人基于抵押人确切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及担保人愿意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之担保责任的条件下:

一、按合约有关规定,准时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予抵押人,该贷款将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转入售房单位之账户;

二、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之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款者,抵押权人将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或房产权证书转归抵押人,并同时解除除担保人之担保责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由担保人代清还所积欠之一切欠款后,抵押权人即将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权人的抵押物业权益转让给担保人,惟担保人对该抵押物业之处理,与抵押权人无涉;

四、本合约由各方签署,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由抵押人签署提款通知书并予抵押权人收执并经抵押权人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二天内,抵押权人须将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指定账户,否则抵押权人须偿付利息予担保人,利息计算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由于抵押人或担保人出现各种导致抵押权人未能贷出款项之情况发生,抵押权人概不负责,且有关各项费用恕不退还。

第十五条其他

一、对本合约内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约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约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约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所载任何条款进,抵押权人可不预先通知,迳将抵押人存在抵押权人处之其它财物自由变卖,以抵偿债务;如抵押人尚有其它款项存在抵押权人处,抵押权人亦可拨充欠数;

四、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可以同时行使,也可以分别行使,亦可以累积;上述权利,利益和赔偿办法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赔偿办法;

五、抵押人、担保人与抵押权人,与本合约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电传、电报经发出、信件在投邮七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递的函件一经送出,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六、抵押权人无需征求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抵押权人在本合约项下的权益转让他人;但抵押人和担保人未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还款及其它责任或义务转让予第三者;抵押人或担保人的继承人或接办人,仍须向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的承让人继续负起本合约项下之还款及其它责任;

七、本合约所提及的抵押权人,亦包括抵押权人之继承人、承让人;抵押人亦包括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人之继承人、接办人;

八、本合约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约,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追偿欠款本息及本它有关款项;

九、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二、在争议发生时,各方均有权选择,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中国台湾等地区,或为该等地区之居民,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给抵押权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抵押权人决定在上述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和担保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地区之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并不影响其它规定之效力;

四、本合约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及房产管理等有关规定;

五、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约规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七条附则

一、本合约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二、本合约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后,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约生效日;

三、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即售房单位)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附件三),为本合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约用中文书写,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壹份、公证处存档壹份。

第十八条签章

本合约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房产买卖合同 篇6

甲方(转租方):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等事宜,达成退休返聘劳务合同劳动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

商铺(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对该商铺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

第二条乙方承租后可以对商铺进行装修,在装修中不能改变或损坏房屋的现有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租赁期间甲方必须保证房东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合同到期后由房东与乙方签订下一次的租赁合同不得再收转让费。

第四条甲方必须保证在乙方转租期间的商铺租金不变,租金为元整。

第五条由于乙方经营不善,不能继续经营时,乙方具转让商铺(房屋)的权利。

第六条甲方需付清租赁商铺的租金才能转让给乙方。

第七条转租期间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转租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转让费为____元。转租期满与房东续租。

第九条转租期间房东若因甲方与方发生房子纠纷时,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和义务。

房产买卖合同 篇7

出卖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买受人(乙方):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产情况房屋坐落 ,位于外环线以 ,产别 ,结构 ,用途 ,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层数为 ,所在层 。经双方实地查勘,房产实物状况及相关设施,符合双方约定。房屋相关设施及平面图(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赁情况(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 ,所有权人 ;房屋为共有的,其他共有权人 ,共有权证号 ,共有方式 ,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附件三)。土地使用权证号 ,土地使用人 ,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土地来源 ,土地级别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房地产权证号 ,权利人 ,权利为共有的,其他共有权人 ,共有权证号 ,共有方式 ,共有权人同意出售证明(附件三)。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土地来源 ,土地级别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房产价款、相关税费及交付房产价款为 元,(大写) 。甲乙双方同意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对以下房产价款、相关税费实施监管:监管房产价款 元,(大写) 。乙方应交纳契税 元,转让手续费 元,图纸资料费 元,印花税 元,其他 元,合计 元,(大写) 。乙方应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存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在 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甲方提供收取交易资金的个人一般结算账户如下:

第三条 房产交付

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上述相关证明包括:

第四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协议订立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2、乙方逾期付款或不符合付款形式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3、因司法机关对交易房屋进行查封,导致甲乙双方不能如约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双方约定如下:

4、其他约定:

第六条 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该房产交付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a)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解除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解除:

第九条 协议附件

第十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产买卖合同 篇8

二手房无房产证买卖合同范例

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二手房无房产证买卖合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二手房无房产证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现住址:

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见证方:

见证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此房屋实际售价元整(¥元)。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室内所有固定装修、固定配套设备。

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薄;

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五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由甲方负责。分担日期以办完过户手续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为准。具体金额以物业公司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定金

在年月日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交房日期:。

第十二条备注:室内留下的.固定装修及家具电器包括:(根据家具清单)。此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家具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十七条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延伸阅读:二手房的买卖途径

二手房的买卖途径很多,有实体店与网络两种。

1、直接到房产中介实体店

去实体店了解当地的二手房信息或出售房子是最直接的的方式,但也有不足之处,就是浪费时间,不能第一时间得到最新的信息!

2、房地产网站

也可通过房产中介经纪公司来促成买卖。房产中介经纪公司收集的买卖双方信息,很大部分是通过网络获取的,因此,无论是买卖双方80%是通过网络这个平台汇聚到经纪公司的。

步骤

1.评估价与最高贷款额

二手房贷款银行放贷时采用合同价和评估价取得的原则,取两者之间的低值乘以贷款成数,即为房产的最高贷款额度。

2.竣工年代与贷款年限

银行审批贷款过程中,通常会把房产证上的竣工年代作为影响借款人申请贷款年限的主要条件,一些银行的政策是“房龄+贷款年限≤30年”。

3.贷款银行的选择

各商业银行服务特色不尽相同,贷款品种也有所差别。如果借款人选择常见的房贷产品,就要综合各银行网点数量、还款的便利程度和工资发放银行等条件来选择。

4.还款方式的选择

银行还款方式主要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两种方式。前者适合教师、公务员等收入稳定的工薪阶层;后者适合前期能够承担较大还款压力的贷款人群。

5.收入证明与还款能力

收入证明一般是借款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状况证明。如果申请人已婚,一个人的收入证明低于其月供,则可以夫妻双方同时开具收入证明来申请贷款。除此以外,大

额存款、债券、房产等也可以作为收入证明。

6.贷款的成数和利率

各银行对首套住房的首付成数和贷款利率,第二套房的首付成数和贷款利率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7.借款人自身相关情况

个人信用情况直接影响银行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评估。信用档案主要包括:信用卡、房产抵押贷款和其他各类贷款。

房产买卖合同 篇9

卖 方(甲方):身份证号:买 方(乙方):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注明:甲方于年月日以按揭的方式向元(大写:)。甲方已首付房款的,付款金额为。剩余,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按揭方式贷款购买。贷款期限为年。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已支付个月的贷款,每月为:元,共计:元。

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甲方自愿将按揭期间的房屋转卖给乙方。 甲乙双方现就按揭房屋买卖事宜签订条约如下:

一、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河南省__市区路(街)号的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为______结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 1

五、该按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取得,合同一经签订,

该按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同按揭房屋同时转让。

凭证等)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并共同到房屋管理机关备案,

公证处公证,以及到所属物业管理公司登记。

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有变更或者挂失该卡,无权处置该卡内的资金。

八、该房屋能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以开发商通知为准等情形),

方如果在此期限内不能办好房产相关手续,视为甲方违约。

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

十、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除银行按揭外无任何担保抵押及房产瑕疵,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十一、本合同签订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乙方办理过户之前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也不得向第三人公示对此房屋享有所有权,更不得再次出售该房屋。

十二、房屋在乙方付清余款期间,因自然升值,贬值,由乙方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甲方不得从中干涉。

十三、甲方中途违约,应支付乙方以该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金,另以乙方实支总款按银行同期5年定期利率的四倍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

十四、甲方因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能以自身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支付约定违约金后,乙方可指定期限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未按期履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五、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无条件协助提供乙方办理与过户有关的相关手续。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共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

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存档一份。

房产买卖合同 篇10

卖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 .

联系地址: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物业情况

买卖之房屋(以下简称“该物业”)地址为:梧州市藤县 筑

面积 平方米(以所载面积为准),【不动产权证】: 桂( )

藤县不动产权第 号,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

为 钢混凝土 结构)。

第二条:成交价、付款方式和税费约定

(一) 该物业按套销售,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如该物业已安装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等设施,则成交价包含该物业之水电初装费、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楼费、已支付的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二)此次交易产生所有的费用

1、定金 1、签订本合同支付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作为定金,定金自动转为房款。

2、首期 2、首期房款(含定金),按下列第( 1)种方式支付:

(1)首期房款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买方应在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递件当天内支付给卖方。

(2)由买方为卖方垫支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买方在还贷日直接存入卖方还贷银行卡用于办理提前还清贷款之用,由卖方承担提前还贷所产生一切手续费用,该垫支款作为首付款。

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银行按揭付款:买方申请 贷款,贷款额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买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天内办妥按揭贷款申请手续,而卖方应全力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提供资料,签署有关文件/合同等。该笔款项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银行账号,银行实际贷款额与买方申请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买方在银行放款 天内以现金支付给卖方,否则,视为逾期付款。

第三条:物业的交付

(一)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测绘鉴证过户相关手续,交易中心受理测绘鉴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卖方在收齐全部房款前将原落户在该物业的全部户口迁移出该物业,否则,视为违约。

(三)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买方确认已查阅该物业的权属证明文件,对权属证明文件所载内容无异议,并已实地察看及了解该物业,对该物业朝向、面积、楼龄、楼层、间隔、质量、装修、抵押情况、产权情况、周边环境等均予以认可。该物业现状:该物业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已检查并同意以现状购买该物业。

1、该物业之装修现状为以下第 项:①空房保留固定装修及设施完好;②保留固定装修及设施完好并包括家具,以家具家电清单为准;③毛坯房。

2新的租约。

第四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一)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

以及解除抵押等事项处理完毕,并保证办理交易过户完成时买方无须对上述事项负责,卖方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处分权,有权出售该物业,保证该物业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出售该物业并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保证本合同所载有关该物业之情况以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为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或第三人产生纠纷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卖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者因违约而无法将该物业售予

买方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并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卖方逾期交付该物业,或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买方有权不再购买该物业,卖方应退回全部已收款项并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

(二)买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买入该物业,或者因违约而无法买入该物业的,定金

不予退还并应向卖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买方逾期支付房款,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卖方有权不再出售该物业,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

(三)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卖方将该物业之权属证明原件交由乙方保

管至办理该物业交易过户手续当日。

第五条:在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无法协商

解决的,应向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买卖双方约定后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如由于买方个人征信和债务等原因无法办理贷款及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尾期房款时,买方应另行自筹房款按时支付给卖方,否则,相应责任应由买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卖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约定的其它事项(对合同条款内容的修改或补充):

1、上述房屋室内现有的装修、设施卖方不能拆除及损坏(包括:水、电、入墙的橱柜、门及窗)。

2、买方支付给卖方 房款 天卖方需无条件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若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交房给买方使用),并由卖方结清水、电费、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

注明:买卖双方确认均已清楚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并自愿接受合同条款约束。

备注:__________

卖方(签章):__________ 买方(签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房产买卖合同 篇11

赵某和林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无合同法规定的几种当然无效的情形之一,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情形;双方也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双方签定合同也并非是为了掩盖非法目的;双方签定合同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至于本案赵某和林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建设部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出租”。但笔者认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不属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范畴,其仅属于地方性法规范畴,依据上位法由于下位法的原理,应认定双方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同时由于交易的相对性,交易双方不可能对对方存在的一切情形均有了解,交易一方仅能从对方提供的资料了解标的的相关情况。如果以交易方不能掌握的情形来认定交易行为无效,则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权衡两方利益,笔者认为应侧重于对交易的安全保护。我国立法也支持了该观点,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第3款又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林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事前并不知晓法院已经将赵某的房屋进行查封(法院并未采用封条等方式公示其查封行为),且林某为其承租行为支付了合理对价,故应认定林某与赵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另外从我国法院将采用封条查封等方式转为只是到房产登记机关冻结房屋转让过户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是倾向于对承租人的利益保护。

2、法院虽然查封了赵某房屋,但仅是房产转移过户,并未涉及到房屋拍卖、房产过户手续,房产的真正过户是发生在林某和赵某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以后,故本案符合“租赁合同履约在先”这一构成要件。

综上笔者认为,林某的租房行为是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的,故林某可以以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主张继续承租权。

房产买卖合同 篇12

甲方: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座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

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

第四条房屋价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 年 月 日,付人民币 元;

第二期:在 年 月 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

1、第一期付款后,甲方应该将该房屋的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房屋的资料原始证件交由乙方保管。

2、该房屋租金于 到期后由乙方收取房屋的租金或由乙方收回自己使用,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或重新与人签订租赁合同。

3、乙方在办理房产证及过户手续时需要由甲方参与和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需无报酬无条件的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

甲方如果在签定合同之后不交付房屋且拒绝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

其中甲方留执壹份,乙方留执壹份。

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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